条比较耐人寻味,试论如下:
柴胡加芒硝汤原文:
伤寒,十三日不解,胸胁满而呕,日晡所发潮热,已而微利。此本柴胡证,下之以不得利,今反利者,知医以丸药下之,此非其治也。潮热者,实也。先宜服小柴胡汤以解外,后以柴胡加芒消汤主之。五十四。[]
柴胡二两十六铢*芩一两人参一两甘草一两,炙生姜一两,切半夏二十铢,本云五枚,洗大枣四枚,擘芒消二两
右八味,以水四升,煮取二升,去滓,内芒消,更煮微沸。分温再服,不解更作。
解析如下:
1.本条下之前所处之状态。本条下之前,十三日不解,已过太阳少阳两个阶段(陆渊雷氏书中已言及太阳六日,少阳六日的传变规律,另外,仲景书中所述日数均是实指,是从实践中总结出来的规律性的东西,不是平常人们说的虚指,学习时一定要注意这个问题),所以十三日之期是仲景说明该患者已经该入阳明病阶段了。日晡所发潮热已经说明有部分邪气进入阳明,而胸胁满而呕则提示部分邪气仍在少阳停留。所以本条是少阳与阳明并病的情况。原文“此本柴胡证”也说明了患者所处之阶段。“潮热者实也”也说明已有部分邪气转入阳明。
2.下法的运用。下之以不得利,即以不得利下之,可译为因为不得大便通利而使用了下法。而且是以丸药下的,不是仲景用的承气类方。所以出现了条中所述之情况。这是不到下法阶段而用了下法,并且是错误的用丸药攻下。所以仲景说“此非其治也”。
3.误治之后的救治。用丸药下后,柴胡证仍在,所以须先用小柴胡汤解外。唐本,外台,及玉函经记载是“先再服小柴胡汤以解外”,再服即是先服两次。所以柴胡加芒硝汤的服法是,小柴胡汤煎取三次分服,先服两次小柴胡汤,第三次在小柴胡汤里加芒硝。
通行的宋本则不同,是“先宜服”,一字之差,服法变了。且宋本所载柴胡加芒硝汤“分温再服”,使得服用量较仲景第三次直接加芒硝的服法少服了一半。所以,宋本的服法出现了明显的问题。
看来对于解答某些疑问,从版本入手也会有别样的答案。希望大家在学习伤寒论时也要注意版本问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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