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左传》有云:“多行不义必自毙,子姑待之。”自古以来,天理循环,报应不爽,那些存心伤害他人的人,到头来必然会伤害到自己。广东珠海就发生了一桩典型案例,一女子帮丈夫销毁毒狗药,结果因为药性太强,不幸中毒身亡。在这种情况下,身为始作俑者的丈夫,是否要承担责任?
2月7日下午,家住珠海市某小区的李女士回家后发现,自家楼下竟然拉起了警戒线,这让她非常意外。找到房东后才得知,原来就在自家楼下,竟然发生了一桩命案。不仅如此,房东还劝说李女士为了自己的安全,暂时出去住两天。
万分好奇的李女士凑近看了看,发现救护车已经赶到现场,工作人员正将一名裹着床单的女子抬上车。在墙角边,一名男子被手铐铐着蹲在墙边,周围都是警察和医生。李女士一时半会也看不明白到底发生了什么,直到事后她才得知,这原来是一桩自作孽引发的悲剧。
被抬上救护车的女子,和李女士其实是邻居。只不过李女士对该女子并没有什么印象,只听说女子和丈夫是外地来广东打工的工人,曾经有个儿子在这边读书。过完年后,夫妻俩虽然来了广东,可儿子却被他们丢在老家。
可女子为什么会死亡?女子的丈夫又为何会被警方拷在墙边,这一切都得从附近莫名其妙丢失宠物狗开始说起。
过年后不久,李女士住处附近开始莫名其妙的丢失宠物狗。一开始是流浪狗消失不见,久而久之,就连居民们养的宠物狗也开始失踪。这导致很多人都给狗拴上绳子,以免宠物狗乱跑被人偷走。直到某天,有人在野外发现了一只被毒死的宠物狗,这才意识到有人在毒狗。
一名丢失宠物狗的女子得知这个消息后,当即找到派出所报警,希望警方能够将毒狗的人绳之以法。毒狗本就是违法行为,情节严重的甚至涉嫌犯罪,因此警方接到报案后立刻介入调查,很快就找到了涉案嫌疑人。
原来毒狗的不是别人,正是夫妻中的丈夫。平时妻子在工厂上班,丈夫则在外毒狗,并将被毒死的狗拿去卖钱。当丈夫得知有人报警后,立刻给妻子打电话,让妻子将家里毒狗的药物处理掉。
妻子没有读过书,也不知道毒狗的药物有多么强的毒性。她认为只要将药物倒进下水道就能处理干净,可她不知道的是,这种行为只会让药物快速挥发,从而危及到她的生命安全。
果不其然,在2月7日下午,妻子接到丈夫的电话后,拿起丈夫毒狗的药物直接倒入下水道。据医生调查发现,毒狗药的主要成分为氰化物,是一种剧毒的化合物,可以通过呼吸道和皮肤进入人体。
因此在妻子将毒狗药倒入下水道中后,毒药很快就再水中挥发,并被妻子吸入口鼻中,导致中毒现象,并致其迅速死亡。男子回家后,发现妻子倒在地上,立刻拨通了急救电话,可惜为时已晚,等救护车赶到时,妻子已经失去了生命。
伴随救护车而来的,还有的警车,男子也因为盗窃行为被警方抓获。很显然,男子购买剧毒药物毒狗、偷狗的行为,构成了盗窃。如果盗窃财产达到一定标准,还将构成犯罪。可除了盗窃之外,男子是否还构成其他违法犯罪行为?他又是否应该为妻子的死承担责任?
在我国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三条中明确规定,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行为,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。在笔者看来,男子给妻子打电话,并导致妻子销毁毒狗药身亡,该行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,因此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首先男子明知道毒狗药有剧毒,却还要求妻子帮她销毁证据。这意味着,男子在知道妻子有中毒危险的前提下,让妻子帮忙。属于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,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,以致造成他人死亡。
如果说,男子不知道毒狗药对人体有剧毒,或者说他没有让妻子销毁毒狗药。只是妻子担心丈夫被抓,从而主动帮助丈夫销毁证据,那么男子就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,自然也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除此之外,死者自己本身也有一定过错。妻子作为一个成年人,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。她在知道毒狗药有剧毒的情况下,为了掩盖丈夫的罪行,从而将剧毒药物倒入自家下水道,该行为涉嫌投放危险药物罪,也涉嫌了帮助毁灭证据罪。
综上所述,无论是男子还是妻子,都存在主观上和客观上的过错,他们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。只不过,这个后果太严重,严重到他们二人根本承担不起。妻子销毁毒药时不幸中毒身亡,丈夫也将在监狱里忏悔自己的罪行。
都说“善恶终有报,不是不报时候未到”,男子在到处毒狗、偷狗时就应该想到,自己迟早会遭受报应。或许男子和妻子都明白,毒狗的行为不仅违法也不道德,因此这才来广东没有带上自己的儿子,也正因此让他们的儿子逃过一劫。
(文中案例源自新闻报道/裁判文书,当事人系化名;图片皆(部分)为网图,与案无关;原创文章,请勿转载抄袭)